生态文明研究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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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程

点击次数:1170次    更新时间:2017-9-1

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生态文明研究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讨论稿)

2017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生态文明研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是全国从事生态文明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或实际工作的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性、非营利性团体组织,是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的二级机构。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区域科学协会领导下开展生态文明研究和社会服务,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培养高水平、国际化的生态文明人才,推动中国生态文明改革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

1.接受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相关研究机构与行业组织等委托,组织开展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研究,提供相应的决策咨询与科教普及服务,积极组织项目课题申报,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研究框架,推动研究成果交流转化;

2.为全国从事生态文明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或实际工作的管理人员搭建专业的沟通交流平台,积极开展生态文明主题论坛、专家讲座、学术会议、文化沙龙等学术活动;

3.深入推动本专业委员会与国内外其他同类研究团体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相应的研究成果研讨与评优活动。

第三章  会员与委员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与委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会员均可自愿自动成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2.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会员中生态文明相关领域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均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3.副主任以上委员要求承担过生态文明领域的国家基金项目、或在公认的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直接相关论文、或发表的政策建议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影响。

4.每届专业委员会任期三年,每年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连续两年不参加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的委员(含主任、副主任委员)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在职且不超过65岁。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和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及监督权;

    2.有权参与本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共享本专业委员会拥有的各项资源,享受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和委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各项章程,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各项决议;

2.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声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工作会议为集中议事机构,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日常工作实行主任领导下的秘书处工作制。

第八条  经费管理按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章程执行。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时,应由主任提出终止报告,报中国区域科学协会审批,并成立清算委员会与善后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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